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09〕43号 )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九年三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我省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等方面因素影响,农村、牧区以及乡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普遍存在,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针对农牧区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重要批示。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夯实我省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针对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基础条件脆弱,农村公路建设欠帐较多,农牧民出行难、出行不安全现象大量存在的实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健全以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为基本框架的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奖惩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格局。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强化对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能,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影响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不断提高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农牧民安全出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