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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积极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认真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和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运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帮助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做好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工作,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力度,鼓励创业就业。积极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8〕34号)精神,创造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通过放宽市场准入、落实场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帮助劳动者创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原认定审批程序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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