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切实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09〕34号)文件要求,减免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有关税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困难高校毕业生由学生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八、组织高校毕业生开展实习和见习活动
大力组织开展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学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各大中专院校要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广泛开展与用人单位的合作,选择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用工数量较大的用人单位建立学生实习实践的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实践的机会,提高毕业生的就业适应性。凡我省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就业见习,高校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用人单位确定为见习基地,逐步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每年组织1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见习期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高等职业院校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就业意向、职业兴趣和市场需求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参加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合格的学生可申请本专业中级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颁发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申请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困难高校毕业生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