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发挥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对企业招用的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各类企业招用困难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下同),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满1年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可给予企业一次性1000元补助。企业对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的,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稳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帮助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特别是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对于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
鼓励科研单位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职介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
各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和技校,下同)应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实施“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要逐步增加和合理使用大学生创业基金,结合实际,在教学中结合就业、创业需求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增加创业知识的学习实践内容,建立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训,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服务。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征集发布制度,面向全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和发布活动,建立能够满足高校毕业生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库,免费供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创业者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