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9〕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乡基层就业岗位
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应重点招聘高校毕业生,着重解决困难毕业生就业问题。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二、促进基层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对到农村牧区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牧区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开展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非师范类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方式到基层教育系统就业。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和个人职业发展等相关问题。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牧区基层就业、服务期限满2年的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家政策规定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依相关规定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