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委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四条 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应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调研。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人员主持。
  第八条 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印发与会单位并抄报市安委会。
  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成员单位之间应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相应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
  附件:
太原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各专项工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各专项工作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加强各专项工作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四)向市安委会报告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人员主持召开。根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和需要,邀请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上级指示、成员单位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应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并抄送市安委会。
  (五)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安全管理的事项和问题,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