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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办联系具体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项目;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九)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检查;
  (十)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办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市政府安委办的日常联系,协调有关事宜;
  (二)收集、整理、报送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市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意见;
  (四)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市安委会成员汇报安委办联络员会议精神;
  (五)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六)按时参加市安委办联络员会议,向会议通报本行业、领域或监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市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议题由安委会成员提出报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以召集安委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有关单位参加。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市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市安委办工作制度
  (一)组织召开市安委办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议题,征求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议题。联络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市安委办请假。
  (二)根据国务院、省安委会及市人民政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市安委办负责人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或聘请专家参加。检查结果以市安委办名义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地、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问题。
  (四)市安委办文件由安委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市安委会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普遍问题,为共同解决重大或涉及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安委办通报工作情况,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太原市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建议意见;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重大决策;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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