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2009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2009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2009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计划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四城同创”的工作部署,组织社会各界大力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扎实推进各项创建工作,确保我市今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和《盐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总体规划》、《盐城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强化创建组织领导和保障力度,扎实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全面完成各项创建基本任务,2009年7月底前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省级专家调研,力争2009年底前通过省级验收并向国家推荐。
二、主要任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
1.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计划,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总量削减任务。
2.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落实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专业队伍,并纳入盐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按期完成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4.调结构,保内需,促增长,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加大环境保护投入,确保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确保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6.强化节水工作,落实具体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保障措施,确保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制定具体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的各项措施、工程项目,确保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