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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级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审核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级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审核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省政府部署,决定对市级行政权力继续进行清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总体目标,对市级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晰职责分工,编制运行流程,建立裁量基准,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二、清理依据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的依据: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或废止。二是以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为依据。主要适用于: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三是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

  三、清理范围

  根据全面清理、分类处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的主体是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见附件1),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

  清理的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五类:1.行政许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的许可;2.行政处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4.行政强制,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执行罚等;5.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4类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和行政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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