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促进形成各类新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程。定期发布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各类工程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不断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应用水平,逐步完善新墙材应用与节能建筑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
(五)加强建筑节能能耗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建立完善能耗统计、能耗监测、用能标准、能源审计、能效测评、能效公示、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对高能耗低能效的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逐步开展改造。力争“十一五”期末,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下降20%。
(六)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六、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任务,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充分发挥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不得审批以耕地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窑场用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实施有关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工程的扶持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建筑节能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当地节能减排工作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