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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促进形成各类新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程。定期发布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各类工程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不断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应用水平,逐步完善新墙材应用与节能建筑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

  (五)加强建筑节能能耗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水平,建立完善能耗统计、能耗监测、用能标准、能源审计、能效测评、能效公示、节能服务等各项制度。对高能耗低能效的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逐步开展改造。力争“十一五”期末,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下降20%。

  (六)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六、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任务,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充分发挥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不得审批以耕地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窑场用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实施有关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工程的扶持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建筑节能目标,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当地节能减排工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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