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新墙材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未按照要求使用新墙材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五、加强政策调控,推进技术创新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尤其要重点扶持达到节能50%要求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自保温产品和技术,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贴。企业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依法建造节能建筑。对符合省级节能(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给予专项补贴。
(二)发挥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减缴、免缴或缓缴,规范专项基金返退程序,发挥专项基金对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100%予以退还;使用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6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60%或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
(三)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落后产品和过渡性产品的淘汰速度,所有粘土类墙材均不得列为新型墙体材料。加大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混凝土砌块、陶粒混凝土砌块、淤泥烧结节能砖等节能自保温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力度,拓宽应用范围。所有新建建筑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禁止设计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建设优质节能建筑样板。市主城区要尽快淘汰落后的砌体结构体系、空心板楼面,推广应用框架结构体系,并逐步向县(区)推进。力争在2-3年内市区建筑工程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类墙材,实现墙体围护结构体系自保温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