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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


  (六)拓展延续社保补贴政策。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续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经本人申请,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对2009年享受社会就业人员,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七)延续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八)延续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鼓励企业稳定和吸纳就业

  (九)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享受低保人员、4050人员、特困职工、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家庭中大中专毕业生、双失双下家庭、单亲家庭等十类人员。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十)适时适度调整社会保险费率。允许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适当降低缴费费率,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各地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监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明确界定的困难企业,经报批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保基金等灵活处理办法,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一)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允许统筹地区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情况及备付能力,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适当扩大使用支付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补贴资金支出。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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