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意见
(镇政发〔2009〕2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
(一)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等,作为创建创业型城市的主要标准,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对达到标准的予以一定奖励。力争通过2-3年时间的努力,在全市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园、创业示范街、创业示范村,培育百名创业典型,扶持千名劳动者成功创业,带动万人以上就业。
(二)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平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增设街道(乡镇)创业服务所和社区(村)创业服务站,免费为城乡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咨询、创业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三)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面向创业主体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对本市城乡劳动者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初创企业注册资金允许按规定分期到位。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出资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其中2009年400万元,2010年600万元。各辖市区也要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安排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创业工作。
二、拓展延续创业就业政策
(五)拓展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扩大到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2009年起,增加20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增加1-4家经办银行。对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浮1-3个百分点,并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进一步提高人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和城乡创业担保贷款互通机制,对农民进城创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等人员到农村从事涉农项目创业的,可申请农民创业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