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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政秘【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具体政策及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

  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活动面临暂时困难的、在合肥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企业,均可向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困难企业认定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除外);

  2.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009年已制订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职工已开始轮休、培训,职工月平均工资明显减少;

  3.企业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008年底实际参保人数原则上在200人以上,并承诺2009年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不减少。

  我市首批已认定38户减负企业(名单见附件),第二批、第三批困难企业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09年4月10日、2009年6月30日。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具体政策

  (一)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1.降低缴费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其他缴费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维持2%。

  2.降低缴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4%;现为1.5%的,降至1.05%;现为1%的,降至0.7%;现为0.8%的,降至0.56%;现为0.5%的,费率维持不变。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政策执行。

  3.降低缴费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现为0.8%的,降至0.7%。其他缴费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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