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和落实促进农民增收的价格收费政策,提高农民消费能力
全省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支农惠农价格政策,积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种植养殖收益,及时提供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信息,大力宣传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鼓励农民扩大粮食生产,引导市场粮价适度上升,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密切关注生猪市场价格变动,建立和完善生猪价格调控预案,减缓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合理安排和引导优势特色农产品收购价格,开展建立油料等主要农产品以目标价格为核心的反周期补贴制度的调查研究,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继续实施绿色通道政策,省内所有收费公路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减轻农副产品流通和销售环节的负担。推动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化肥生产、储备、流通、供应以及农资价格与农资综合直补标准联动的各项工作。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集中的价格收费政策,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收费。扎实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强化对涉及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教育、计划生育、畜禽养殖、农民工培训就业以及各种农民合作组织收费的监管和治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继续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设,使用上要重点用于扶持生猪生产,防止生产下滑;用于支持蔬菜保护地建设,大力发展“菜篮子”工程。
四、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以价格杠杆推进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投融资和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公益性水利事业与经营性水利产业协调发展。要全面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进一步推行居民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扩大差别水价实施范围,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水消费。研究提高对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的标准。研究建立对高污染、高耗能以及其他国家限制的产业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策。继续推进生产性和鼓励类服务业用水价格与工业用水价格的同价工作。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推进污水处理费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缴率及污水处理率。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不能维护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各地应按照省上《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意见》,尽快制定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综合平均水平原则上三江流域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应在0.80元/m3以上安排,其余市(州)、县(市、区)应在0.60元/m3以上安排。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监管,推进计量收费和终端水价,严禁擅自提价和搭车收费。适当调整水价偏低的部分水利工程非农业用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