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地区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音像出版单位:
根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出出版[2009]295号)文件,新闻出版局将开展北京地区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的范围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北京地区各音像出版单位。军队系统除外。
二、审核登记条件:
(一)符合《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
七条及第
四十三条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成立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品种数可适当放宽;
(二)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备开展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三、审核登记材料
申请审核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本单位2007、2008年度音像出版业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请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文件规定的要求撰写;
(三)《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在工商注册的单位可不提供);
(五)2007、2008年出版的全部新版样盘(再版以及追加复制的和已缴送新闻出版局的样盘不需缴送),每种样盘1份;
(六)出版单位如有变更情况,需按《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变更材料。
以上材料除第(五)项外均要求一式三份,其中(一)、(二)项还需提交电子版(可发送电子邮件),相关表格可上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下载。有关材料请认真如实填写,请用电脑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