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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地区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9年北京地区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音像出版单位: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9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出出版[2009]295号)文件,新闻出版局将开展北京地区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的范围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北京地区各音像出版单位。军队系统除外。

  二、审核登记条件:

  (一)符合《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成立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品种数可适当放宽;

  (二)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备开展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三、审核登记材料

  申请审核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

  (二)本单位2007、2008年度音像出版业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请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文件规定的要求撰写;

  (三)《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在工商注册的单位可不提供);

  (五)2007、2008年出版的全部新版样盘(再版以及追加复制的和已缴送新闻出版局的样盘不需缴送),每种样盘1份;

  (六)出版单位如有变更情况,需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变更材料。

  以上材料除第(五)项外均要求一式三份,其中(一)、(二)项还需提交电子版(可发送电子邮件),相关表格可上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下载。有关材料请认真如实填写,请用电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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