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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七、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按以下四种情形给予补偿安置: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三)属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0%给予拆除工作费用补贴;

  (四)属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安排30~50元/平方米的拆除工作费用或自行拆除补贴;

  (五)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的无产权房屋,扣除已结合人口进行安置的面积每平方米另给予增加200元的搬迁奖励;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每平方米另给予100元的自行搬迁奖励;享受上述搬迁奖励的协商期限最长为2个月,超过协商期限仍拒绝搬迁的不得享受上述搬迁奖励。

  八、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的房屋,依法纳税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的60%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补偿,余下4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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