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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9〕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二、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

  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三、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45平方米安置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拆迁安置人口补助费。拆迁安置人口补助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确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

  (二)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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