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鞍山市分行参加的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分管领导同志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好本地区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各县(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要实行备案制度,并将工作机构名单于2009年3月中旬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明确相关责任
根据国家、省统一要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行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层层落实任务和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9号)的要求,积极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工作。明确清查的范围和内容,明确清查时点、方式、方法和步骤,提前制定并落实检查方案和人员,保证清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于200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落实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