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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二)执行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制定和实施企业规则、车辆检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投诉处理、文明服务等制度;
  (三)建立车辆技术和从业人员档案;
  (四)依法签订经营合同、劳动合同;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
  (六)及时受理驾驶员、乘客投诉;
  (七)按规定报送运营情况和有关资料;
  (八)用于运营的车辆达到二级以上车况,车容车貌符合行业标准;
  (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审验,定期鉴定计价器;
  (十)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按照行业标准服务,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交通规则;
  (二)保持运营车辆符合行业车容车貌标准,定期更换座垫套,保持车内整洁卫生,张贴经依法登记的宣传标语或广告;
  (三)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四)按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乘客未作要求的,应选择最佳路线,不得无故拒载或故意绕道,不得欺骗或威胁乘客,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不得在禁止掉头路段违法掉头,不得故意遮挡号牌,不得酒后驾驶,不得在公交车站滞留待客;
  (六)正确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动给付乘客专用票据;
  (七)对老、弱、病、残和孕妇以及急需抢救人员优先提供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遇有抢险、救灾、战备、外事、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社会活动等特殊任务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执行政府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终止服务:
  (一)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到红灯停驶时要求搭乘的;
  (二)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
  (三)乘客携带超出车辆行李厢容积物品的;
  (四)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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