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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原厂出产的双燃料动力以及安全环保节能型出租汽车。
  鼓励出租汽车安装定位系统和车载宣传广告设施。
  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文明创建等活动,对在经营管理、优质服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对协助实施本办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并实行公司化经营。经营权以单台车辆为计算单位,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向投入运营的车辆配发车辆运营证,一车一证。
  经营者应当持有关许可证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经营者应当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取得经营权。取得经营权后3个月内未将车辆投入运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以公平竞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在经营期内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权。
  国家、省对经营权期满后处理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对经营者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领取并签订统一格式的转让合同。
  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手续。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经营的符合客运条件的出租汽车不少于200辆;
  (二)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备的通讯设备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维修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机构;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现已在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全部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公司化经营的,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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