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建建发〔2009〕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详见附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中值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的中间值,下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90%,上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110%。
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执(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