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区域知识产权发展
69.以县(市、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开发区为主体,实施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推进计划。支持省辖市和各类园区争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培育工程,培育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10个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50个。推进试点示范区域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成为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密集区、转化集聚区、管理与保护示范区。(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
70.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提高经济薄弱地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以掌握国际经济竞争主动权为目标,进一步提升苏南地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在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以赶超全国先进水平为目标,加快苏中地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产业升级的能力建设,在优势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上取得突破。以追赶先进地区为目标,重点提升苏北地区承接知识产权转移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跨越发展。(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
七、保障措施
71.各地各部门要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知识产权工作必需经费,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保障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南京海关、省财政厅)
72.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具体承担战略实施组织工作,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认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
73.加强产业、区域、科技、贸易、人才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允许企事业单位将当年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经费全额计入管理费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
74.对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装备和产品以及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对关系国计民生与重大公益性专利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予以鼓励和支持。(省政府采购中心)
75.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力度,省财政设立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50%的补贴,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