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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2009年3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要求,现就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扩大至: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
  二、适度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放宽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增进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扶持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对苏北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南京、镇江、南通、扬州、泰州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浮的部分,也由省和地方财政按上述比例分担。
  四、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担保基金为其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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