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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珠海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珠海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37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香洲区:50元/平方米,斗门区:40元/平方米,金湾区:3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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