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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韶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韶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39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市区(浈江区、武江区):50元/平方米,曲江区:30元/平方米,乐昌市:30元/平方米,南雄市:25元/平方米,始兴县:30元/平方米,仁化县:25元/平方米,翁源县:25元/平方米,乳源县:25元/平方米,新丰县:3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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