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清远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5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市区(清城区):25元/平方米,英德市:15元/平方米,连州市:15元/平方米,佛冈县:25元/平方米,清新县:15元/平方米,连山县:15元/平方米,连南县:25元/平方米,阳山县:15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