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潮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潮州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5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潮安县:50元/平方米,饶平县:40元/平方米,湘桥区:50元/平方米,枫溪区:50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