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机组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机组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函
(皖价商函〔2009〕51号)


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电铜陵发电有限公司2#机组执行脱硫标杆电价的申请》(国电铜发经〔2009〕2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一期工程(2×600MW)2#机组脱硫设施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同意你公司该机组自环保验收合格之日起,上网电价按我省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0.398元/千瓦时执行。

  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主动接受物价、环保部门的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