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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件2:
附表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本表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年发生的全部职工教育经费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2.第2行“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填报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3.第3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填报企业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4.第4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冲减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国税函[2009]98号文第四点第二款规定:对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本行根据本表第2行与第3行关系填报。当第2行≥第3行,第4行=第3行;当第2行<第3行,第4行=第2行。

  5.第5行“本年可计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第5行=第3行-第4行

  6.第6行“本年计算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填报附表三第22行第2列数额。

  7.第7行“税前扣除比例”:填入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

  8.第8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

  第8行=第6×7行。

  9.第9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额”:根据本表第5行和第8行的关系结果填报,当第5行≥第8行,第9行=第8行,当第5行<第8行,第9行=第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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