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继续组织实施航空航天、新材料、生物等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专项的通知
省直有关厅局,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
根据《
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我委决定2009年继续组织实施航空航天、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现代农业、先进制造、特色资源开发、新能源及节能、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以及优势产业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专项。现将有关专项的申报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专项的基本要求
申报省级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专项,应符合以下要求: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在产业技术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符合技术发展方向,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影响;在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促使项目顺利实施;适应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构建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其它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融资体系;通过项目的实施,有良好的示范推广和带动作用。
二、申报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专项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决策、总体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符合《
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地方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符合今年实施的省级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项目所依托的技术可以是自主开发、联合国内科研单位开发或买断国内外科技成果,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和必要的验证,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有专利证书或国家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单位的认可及行业权威部门的检测资料,已经完成技术开发和中试,具备大规模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