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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
(皖价医函〔2009〕27号)


滁州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要求重新核准滁州市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请示》(滁价费〔2009〕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问题的批复》(皖价医〔2006〕163号)试行以来,较好地促进了你市医疗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的开展,社会反映良好。鉴此,同意将皖价医〔2006〕163号文件核定的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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