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邵阳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9〕20号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邵阳市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价格由现行平均每立方米1.42元调整到1.72元。调整后的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如下:居民生活用水1.57元,行政事业用水1.57元,工业用水1.70元,经营服务用水2.80元,特种用水6.00元。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按省规定附加在自来水价格外,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生产性服务业用水按工业用水价格类别执行;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继续由供水企业每月每户免收4吨自来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