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乡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
(皖价医函〔2009〕21号)
阜阳、宿州、巢湖、安庆、宣城市及所辖县、区物价局:
2007年,省物价局、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医〔2007〕210号),为了解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根据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在全省部分市、县开展乡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等情况的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乡村卫生服务机构总体情况。包括主要医疗设备(施),医护人员编制数、实际人数,床位编制数、实际数等。
(二)乡村卫生服务机构收支情况。年总收入,其中药品和检查检验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重;政府投入等其他收入;年总支出,其中设施、设备购置、人员工资及其他支出。
(三)乡村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主要收费项目。
(四)乡村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年销售总额、进货方式、实际加价率等有关情况。
(五)皖价医〔2007〕210号文件及乡村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查方式
调查采取典型调查的方式。各县选择好、中、差三个非营利性乡镇卫生院和有代表性村卫生室。调查要深入细致,收支情况要查看年度报表,药品实际加价率要查看发票,力求情况准确、数据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