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工作的通知
(黔价费[2009]46号)
省直各收费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的通知》》、《
贵州省价格条例》和《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对省直各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进行年检,同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审验时间
从2009年3月16日起至5月31日止;其中,3月16日至4月20日审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4月21日至5月31日审验《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二、年度审验对象
在省物价局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三、年度审验稽查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问题;
(二)政府明令取消、合并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
(三)是否到省财政厅办理《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领购证》、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有无擅自印制、转让代开票据等行为;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是否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试行收费是否到期。
四、年度审验和稽查要求
(一)收费单位接受年度审验和稽查时须提供的资料:批准收费文件和减免收费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审验后的收费单位法人资格证或工商营业执照;2008年年终决算(损益)报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领购证》;《收费许可证》或《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收费单位办证留存的申请表),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表(附件二)、《2008年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单位自查表》(附表三)、《2008年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稽查单位自查表》(附表四)。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先到年度审验办公室办理,审验合格后再到省物价局取证。
(三)《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到省物价局审验。
(四)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年审。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年审时间请严格按附件一规定的时间进行。逾期未年审的,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停止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继续收费的,按乱收费依法查处。
(五)为加强对收费许可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省物价局将对《收费许可证》实行计算机管理,2009年将统一更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请各省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网站(http://www.gz12358.gov.cn/)自行下载《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按要求打印并带上电子版本及相关资料前来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更换手续。
五、年度审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