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9〕44号)
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农财函〔2009〕103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6〕27号)执行三年以来,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规范检验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反映良好,同意你委继续执行此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其他规定事项。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