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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档案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档案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市(州、地)物价局: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交易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档案有效保管、合理利用,逐步实现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2003> 197号)精神,结合我省城建档案管理实际,2006年下发了《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城建档案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6>336号)。根据试行情况,现就规范城建档案服务收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建档案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有资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查询、产权保全等城建档案服务时,可收取城建档案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附后。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视情况与委托人签订相关服务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应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

  二、提供城市建设档案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收费

  (一)建设单位如按国家档案规范规定要求自行分类、整理、装订、消毒的;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以及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按档案规范规定自行整理、归档,交由城建档案馆保存的;

  (三)向城建档案馆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的个人(单位)。

  三、城建档案服务收费免收范围

  (一)已缴纳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的建设单位需查阅本项目档案资料的应予免收;

  (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城市人民政府为城市建设决策需查阅、复制相关档案的应予免收;

  (三)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消防等部门因办案、处置突发事件、处理应急事件,需查阅、复制、翻拍档案的应予免收;

  (四)利用本人(本单位)捐赠档案(含已缴纳城建档案 综合服务费的档案)的应予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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