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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规范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27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依法依规,及时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8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危化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制订人员撤离、疏散、中毒人员救治的预案。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与当地消防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联动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9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异常活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所在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活动,企业在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基础上,还要在活动实施前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30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要有适用的教材,明确培训时间,建立考核记录。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适时利用国内外发生的危化品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引以为戒。要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化工领域技术尖子和业务能手。要通过技术比武、每日一题、案例教育、每周一案等形式提高岗位练兵活动的实效,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岗位意识,实现安全生产。
  八、加强安全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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