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9严格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各区市安监部门要建立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制度,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依法按时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完成后一个月内报所在区市安监部门备案。各区市安监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将评价报告的备案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评价机构名称、评价时间、评价结论、发现的问题、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于每年的6月、12月汇总上报市安监局。
四、深化专项整治,大力实施持续改进战略
10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区市要深入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加强化工园区的监管。要合理设置区域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
11加快推进化工企业搬迁。各区市要结合我市老企业搬迁改造,研究制定本区域化工企业搬迁计划,编制搬迁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搬迁前后的安全生产。经贸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位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的企业以及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的搬迁给予政策支持。安监部门督促拟搬迁企业尽快落实搬迁计划,限时实施搬迁。2010年后,化工园区以外的化工企业,不得再进行改变种类、扩大规模等形式的新建、改建、扩建。
12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区市要统筹规划并指定有关部门,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
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各区市要建立和完善本区市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建设,完善卸载条件,提高卸载能力。
13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学习借鉴上海等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各区市政府和安监、经贸、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中心仓库和集中交易区的选址建设,指导企业逐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集中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