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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4积极实施“责任关怀”行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责任关怀”的内涵,树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通过自愿承诺,不断采取对策,改善健康、安全和环保状况,提升企业发展理念。
  5严格落实企业各个岗位安全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责任制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市场准入,大力实施源头治本战略
  6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各区市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本区域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上半年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发改、安监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区市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7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各区市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要提高化工生产企业投资准入门槛,新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下同)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搬迁企业的建设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要提高化工生产企业技术准入门槛,凡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系统,以及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方案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和装置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8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实行零隐患准入。对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和现场进行审查,对中介机构评价和专家组审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企业要逐一整改,符合条件后,方可颁发许可证。要把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作为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严格审查把关。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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