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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09〕13号 2009年2月2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通过强化“两个主体责任”,实施“四项战略”,夯实“两个基础”,努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1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发展规划、安全投入和监管机构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把化工产业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基础之上。
  2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自动化控制。经贸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把保障和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发改、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强化企业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
  3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符合企业实际和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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