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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十二种重点单位、要害部门要按规定安装技防设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单位实行等级备案管理。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在公司成立之日或经营范围增加了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的项目后15日内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等级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等级条件》评定。

  备案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备案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市、州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市、州局技防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包括对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初查后签署初查意见,报送省厅技防办复查。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收到初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等级备案的要求,核发相应等级的备案证书。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市州局技防办达不到备案管理条件的,由省厅技防办直接受理。

  第十五条 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护和使用人员须经技防行业从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防系统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制度。

  技防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标准执行。一级技防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由省厅技防办与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二、三级技防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由市、州局技防办与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市、州局技防办达不到管理条件的,由省厅技防办直接受理。

  技防系统的竣工验收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标准和公安部《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标准执行。一级技防系统的竣工验收由省厅技防办与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二、三级技防系统的竣工验收由市、州局技防办与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市州局技防办达不到管理条件的,由省厅技防办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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