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公通[2009]49号)
各市州公安局: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第235号令)等相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湖南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加强技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施和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且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