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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1.切实落实省、市、县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依法足额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三个增长”。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机制,加大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建设和寄宿制学校生活设施改造。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要按核定比例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校舍建设、设备设施购置等发展项目。

  2.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09年秋季达到小学每生每年350元、初中每生每年550元,珠江三角洲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相关制度,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逐步达到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的补助标准。切实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各地要根据在校生人数、校舍面积,按一定标准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需要。完善装备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公用经费预算总额10%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要按照《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8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县域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县域内农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3.加强管理,确保学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市、县两级政府设立教育财政专户,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安排的教育经费要进入教育财政专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各地要积极探索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途径和办法,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在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修中,可尝试引入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机制,由政府购买校舍维修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校舍维修。

  (三)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机制。

  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作为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教育督导室定期对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继续举办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等违规行为,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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