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群体公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1.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原则,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各地要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大力扶持和规范民办学校,多种形式解决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努力解决留守儿童思想、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
2.保障特殊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地级以上市和人口在30万以上、“三残”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1所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完善普通教育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省制定特殊教育学生公用经费标准,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足额配备特殊教育教职人员,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到2010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7%以上。积极创造条件,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少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政府一把手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负总责。要及时研究制订政策和措施,解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实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县级政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市级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整体推进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监督和考核。县级政府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负主要责任,要制订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建立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和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和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足额按时拨付。编制、人事部门要及时核定教职员编制和岗位职数,检查教师编制配置情况。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优先保障教育项目建设用地。税务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