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09〕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特别是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和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制度和长效机制为保障,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力求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
坚持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和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原则,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尤其是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力争经过3-4年时间全面实现全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会均等,县域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办学水平相对均衡,地区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不断缩小,全省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和均衡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建设,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差距。
1.加大力度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人口变动状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大对中小学教育资源的整合力度。在生源偏少的地区,积极探索联村办学模式,集中力量办好乡镇中心小学和规模较大的片完全小学。对生源不足的学校,可根据实际予以撤并,或将其高年级学生逐步引导到镇或片中心学校集中上学。继续推进寄宿制学校改造,为上学路途较远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认真解决人口集中的城镇学位紧缺问题,消除大班额特别是超大班额现象。城镇新建居民区的配套学校必须与居民区同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