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六、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七、属于省政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市、各部门、各单位应直接将公文报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省政府。
八、各市、各部门、各单位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要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九、对省政府领导同志在正式公文上作出批示,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有关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省政府办公厅按办文程序批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的公文,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协调,靠上抓落实。各承办单位要抓紧研究办理,加大督促落实力度,严格落实督办制度,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确保领导批示落到实处,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领导同志批示多个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其他单位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
各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报告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形式要规范统一,内容要实、不能空泛,文字要精练,表述要准确。办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一式3份报省政府办公厅,标题为:×××(委、厅等)对省政府批办件××××号的办理意见。要强化时效观念,加快文件运转,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并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办结省政府批办件。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部委要求报送情况、省人大审议省政府部门工作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公文,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不仅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还要预留省政府办公厅审理送签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