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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指出了各地区、各部门在向国务院报送公文中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多年来,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多次就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我省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国办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在我省个别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省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呈报。除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

  二、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及内设机构等,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工作中如有确需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各县(市、区)、基层单位不得越级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请示和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类公文一式5份,报告类公文一式10份;文种、体例、格式要符合规定,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并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不得多头报送,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主报省政府的公文,不得抄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需要报请省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必须以正式公文上报省政府,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便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

  四、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其成文时间与送达省政府办公厅的时间不得间隔过长,超过7个工作日的,应重新制发或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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