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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2009年至2013年,每年选聘1500名热爱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健全完善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资金将给予优先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农业、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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