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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蔡新宇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蔡新宇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冀政函〔2009〕28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唐政字〔2009〕2号文收悉。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补充解释的规定,同意批准蔡新宇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由迁安市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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