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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蔡新宇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蔡新宇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冀政函〔2009〕28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唐政字〔2009〕2号文收悉。根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第
三条
第四项补充解释的规定,同意批准蔡新宇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由迁安市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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